关于“阻挠征迁工作”性质认定究竟谁说了算“保护性施工”任你随便告 

2024-03-22 18:3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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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小明这要归功于北京在明律师的价值属性比较大,较容易成为行业的中坚力量。

“征收项目系重点工程征收拆迁过程中,由于你们提出极不合理的补偿要求,拒不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抬高补偿标准以阻挠征迁工作,影响了项目的顺利开展至今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为确保项目持续推进,由区城管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对你们11户房屋所在地重点项目施保护性施工因你们反映的问题已涉法涉诉,请你们继续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上述某地街道办对房屋遭强制拆除的被征收人给出的答复,疑又一次刷新了坚信“依法征拆”群众的观下限。

近日,华商报报道了某地崔先生的宅基地上房屋遭“保护性施工”拆除的“奇闻”。在该案中,征收方先后向被征收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征收补偿通知和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等一系列行为,但均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然而2022年7月的一天,涉案房屋仍然被当地多部门联合强制拆除……

那么,本案中当地的“迷之操作”究竟存在哪些法律上的疑问呢在明律师认为可从以下3点分析:
其一,用征收补偿决定显属程序混用。报道提及,当地区于2022年4月就曾针对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而涉案房屋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由区作出补偿决定显然是当地“参照”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将城市房屋征收那一套步骤搬到了农村集体土地上使用。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种“程序混用”是不合法的。按照当时的《土地管理法》及其施条例,涉案补偿决定并不能作为强制拆除房屋的依据。这也正是征收方在补偿决定遭法院撤销后,改为作出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的原因所在。

其二,是否“阻挠征迁工作”究竟谁说了算街道办在答复中这一说法,在征拆领域只有一处法规依据,即原《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45条(修订后调整为第62条,这里引述修订后的新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阻挠建设征收土地”的认定必须以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公平合理二者为前提,比较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有明文规定。

而在本案中,征收方作出的一份补偿决定,一份补偿通知均已被撤销,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也被撤销,显然本案不符合上述前提,被征收人也自然不存在“阻挠征迁工作”的事。

简言之,被征收人是否阻挠征迁工作,不是看其是否同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配合房搬迁,更不能因为涉案项目系重点工程就构成了“阻挠”。

阻挠与否,只能比较终由法院在对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中判定,作为征拆一方主体的地方当然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其,“保护性施工”后让走法律途径,后果如何明眼人一看便知,所谓的“保护性施工”根本毫法律依据,就是征收方为其强制拆除行为创造出来的遮羞布。

然而在明律师却想在这里较个真儿:被征收人向当地书面反映、举报其房屋遭强制拆除一事,街道办的这一“让走法律途径”的答复真的妥当、合适吗

答案是否定的。事上,地方作为法定的征收主体,应当依法对其所征收片区内发生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该纠正的要纠正,该追责的要追责。

将老百姓的房子强拆后又答复说“让走法律途径”,看似很有法治思想,则是对法治的比较大蔑视和亵渎。这话翻译过来就是:反正我已经拆完了,项目不会被阻挠了,你爱上哪儿告上哪儿告去吧!

倘若各地的征收方都秉持这样的完全视法律的心态去开展工作,那么类似的诉讼案件,法院判都判不过来。

在明拆迁补偿律师比较后想郑重强调的是,本案中的征收方必将为其傲慢知的行径付出沉重的代价。被征收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行为的诉讼,进而主张获得行政赔偿。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将难逃法律的制裁和纪律的惩戒。在依法征拆、杜绝行政强拆早已成为普遍行为准则的今天,类似这份“答复”一样的法治疮应当被坚决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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