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棚户区改造,被拆迁人应如何处理 

2024-03-28 15:4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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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理公平的补偿权利这要归功于北京在明律师的价值属性比较大,较容易成为行业的中坚力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施房屋征收。即棚户区改造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此,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被拆迁人要熟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地方出台的地方性规定。

二、听证会的权利

拆迁纠纷因补偿不合理引起的,而补偿标准是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拟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此为被拆迁人的参与权,也是受法律保护,如拆迁方未履行论证、听证的义务,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选择权

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有的步骤及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单独、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即评估机构的选择是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而非是拆迁方指定或者指定几家要求被拆迁人选择。

四、未登记的合法建筑补偿权利

践中,有很多因历史原因造成房屋和土地居住多年未办理权利证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棚户区拆迁我们需要分析什么行为是可诉性,如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未登记合法建筑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以及补偿决定、施征收的行为、房屋被强拆等等。因此拆迁方在征收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即其具体行政行为对被拆迁利的损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追究其责任,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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