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究竟要不要签字同意上楼这4条底线是判断“金标准”! 

2024-03-28 20: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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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之一:究竟有没有真的听取村民意见,走“村民自治”程序】此外,我们不能忽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是多少给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激活市场有着深远的意义。

所有的这类项目都打着“村民自治”“尊重农民意愿”的旗号开展,没有一个敢承认是逼迫、命令农民签约上楼的。

参考借鉴《土地管理法》对征地拆迁项目的规定也不难发现,就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举行听证会是非常重要的程序步骤。

这个步骤真的落到处了,涉案项目的补偿结果就不会太差。反之,那种“雷声大、雨点小”,“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偷偷摸摸开展的“村民自治”,其补偿结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丑媳妇不敢见公婆,这种朴素的道理是农民朋友们比较能理解的。

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真正的“村民自治”应当落全村张贴公告并保障一定的公告期限,允许村民针对公告内容提修改意见,召开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等等。凡是没有这些就直接拿着协议上门要求村民签字、搬家的,我们完全可以一概拒绝。

【底线之二:先补偿后搬迁,必须百分之百落到协议中】

农民朋友们需要牢牢记住的是,不单单是征收拆迁,一切“拆旧建新,农民上楼”类的项目都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这一起码底线,这个字才是可签的。

在一些媒体报道出的项目中,个别村对村民何时签约,何时空房屋、宅基地并交付验收有着严格且明确的期限限制,过了期就要使出扣除奖励金的老一套。

然而便览整个通知、方案,却根本看不到所谓的集中安置社区楼房究竟建在哪里,何时建成交付。

而参考借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不难获知,所谓“补偿到位”的标准就是货币补偿款打入补偿协议中列明的被征收人指定账户,产权调换安置房在协议中明确地点和面积。

同理,在新农村社区建设拆迁中,只有在满足上述“补偿到位”标准的情况下施的搬迁,才是能够比较大限度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利的。其他情形皆属于“只管拆,不管补”,是严重不合理、不公平的恶劣做法。

一旦听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或是对通知、方案中本身语焉不详的补偿内容进行的“扩大解释”,被拆迁人就很可能上了套。当你签约、房进而失去对宅基地上房屋的际占有时,你未来的居住生活就几乎完全系于拆迁方的“良知”之上。这样的局面,的确过于被动了。

【底线之: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这一底线同样是从《土地管理法》中“抄”的,但的确非常重要。

“越拆越穷”论如何是违背新农村社区建设拆迁的政策初衷的,农民朋友所普遍关心的搬迁上楼后的生计问题,应当得到项目方案的充分保障。

“整村撤并”后安置点离自己承包的农用地越来越远,今后种地怎么办搬进新农村社区,养殖场和农业机械设备怎么弄上楼后的物业管理费用要掏多少,会不会“冲马桶都要花钱”楼房际居住面积往往小于原有的宅基地院落,房子不够住怎么办……所有这些农民关心的现问题,都应当得到方案的慎重考虑和重视。

毫疑问,“农民上楼”一定会造成其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和居住环境的改变。农民一旦选择了,就有义务去适应并改变自己,但作为鼓励村民搬迁上楼的地方而言,也应当拿出切可行的办法来进一步帮助农民。

正所谓“搬得出,稳得住,才逐步能致富”,只管今天不管明天,只顾眼前的既得利益而不顾新农村的长远发展,这样的事儿农民朋友一定要谨慎选择参与,在签与不签、搬与不搬上好好掂量一番。

【底线之四:居住条件有改善,1:1不可松动】

农民朋友经常咨询在明律师,我们村这拆迁补偿条件究竟合法吗我就这么签了会吃亏吗

对于这一类困惑,请大家牢牢记住“1:1”这个比例,它是绝对意义上的“金标准”,不可动摇。

在一些农村地区的项目中,对村民原有的宅基地上房屋采取“一刀切”“一口价”性质的补偿标准,比如一户连房带地10万元(选择货币补偿,领钱走人),或者交出旧房和宅基地就给几万元的过渡搬迁补助奖励,房子白拆。

这种简单粗放的计算方法完全忽视了农村村民住宅本身的价值,没有经过专业的评估程序就想当然地为其“官方定价”,其补偿结果很可能不足涉案房屋的完整建造、装修成本,农民只要签字房就会面临赔本、亏钱。

“拆我一头牛,补我一只鸡”的补偿不能答应,这是小孩子都懂的道理,一些善良朴的农民朋友却对此完全没有考虑,光顾着拆迁方宣传的“住楼房好”了,这绝对不行。

真要同意“农民上楼”,那也要建立在按照原有宅基地上房屋评估价值的1:1置换楼房的基础上才有得商量,超出这部分价值的面积可以自己添一部分钱购买,以享受更好的居住条件,改善住房困难等情况。但对“1:1”以内的部分,农民凭什么要自费购买呢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新农村社区建设自有其益处,很多地处偏远、房屋质量差的农民迫切希望能够搬进集中安置的楼房。在这一过程中,严守上述“金标准”不放松,坚持争取公平合理补偿的底线思维,农民就不会在签约房后觉得吃亏上当,更不至于落得个“越拆越穷”的糟糕后果。《土地管理法》和590号令所规定的原则、标准很多都可以拿出来作为尺子,去量一量涉案项目的补偿究竟合不合适,合不合理,字究竟能签还是不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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