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所有的上万亩湖面被收回,市政府有这么大权力吗? 

2024-04-18 20:0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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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村集体所有的上万亩湖区水面,市政府能不能以一纸《关于收回湖等水域使用权的通知》强行收回,并要求村委会解除与承包租赁方某签订的合同呢?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张伟律师代理的江西省市一水产开发有限的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这要归功于北京在明律师的价值属性比较大,较容易成为行业的中坚力量。

本案的前情在《千万级湖区项目收回只补偿200万?被抓也要救济权利!》一文中已详细提及,这里不再赘述。简言之,就是水产承保租赁了10多年的上万亩湖区水面因当地要搞“生态养殖”而被市政府下令“收回”,水产因认为补偿严重缩水而被迫依法救济权利。

那么养殖得好好的一大片水域,市政府究竟能不能说收回就收回呢?其“收回通知”到底有没有明确的职权依据呢?

要点一:18万亩湖面到底归谁所有?

我们首先要弄清涉案湖面的水域究竟归谁所有。《民法典》第250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260条进一步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据此可知,涉案湖面要么归国家所有,要么归农民集体所有,这种情形和被征地农民所熟悉的土地是相通的。

那么本案中这18万亩湖面到底归哪一方所有呢?从本案的案件事实中看,当地村民始终认为涉案水域属村集体所有,也因此在“收回通知”作出后曾联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有关诉求,主张村集体对湖区水面的所有权。

在当年村委会与涉案水产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书》中,也明确表述湖面的产权归甲方即村委会所有。

而在当地新区管委会与村委会签订的《湖水域使用权收回分期补偿协议》中也有这样的表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对湖面进行征收……将按照原办法进行补偿。

由此可知,涉案湖面的确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水域。因为如果它是国家所有的,村集体仅享有使用权,那么上述“需要征收补偿”的说法就不会存在。有可能进行征收,即意味着在法律层面该湖面目前并非国有,否则国家无需征收直接规划建设就完了。

事实上,《土地管理法》对养殖水面的归属有着更为明晰的规定,其第4条明确:土地包括农用地,而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据此,涉案湖面的所有权归属应当说是不存在任何争议的。

要点二:市政府是否有权强制收回涉案水面?

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市政府能否依职权收回属于村集体的湖面,并强令其解除与承包租赁方合法有效的合同呢?

笔者在这里做一个类比: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是谁来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6条的规定,可是村集体才有权收回。原批准用地的机关仅是对其收回决定作审核监督,但实际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的,只能是村集体或者村委会。

也就是说,谁的财产,谁有资格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本来就归国家所有,所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报经政府批准去收回;而农村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则归村集体所有,也只有村集体自己才有权决定收回。

以此类推可知,本案中市政府是无权以行政命令强制收回涉案村集体所有的湖面的使用权的。如果它要用,就只能走征收程序,而不是直接去夺人家的使用权。

《渔业法》第14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该法修订于2013年,当时的“征用”和“征收”基本上是同义词,后来才在立法中逐渐予以剥离。

也就是说,市政府以一纸《收回通知》强令收回湖面,或涉嫌“以收回替代征收”,和明抢没有太大的区别。

明着是为了生态环境保护,实则是对已有投资协议的粗暴撕毁,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肆意践踏。这背后是否早已有出钱更高的新投资方在摩拳擦掌呢?

本案中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事实是,除去前述18万亩湖区水面,尚有3幢大楼(总面积1万平方米左右)也被囊括在了“收回”之列,被和水面“一揽子”打包给予了2000余万元的补偿了事。

而根据此前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意见和市政府会议纪要显示,5000多万元的补偿款是不包括这3幢大楼的。显然,若市政府拟对这3幢大楼实施“收回”,只能依法走征收程序,因为这3幢大楼肯定不是市政府自己的财产。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凡是“收回使用权的决定”往往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纠纷,很容易构成对所有权、合同约定的粗暴侵害,给权利相关方造成巨大的损失。投资者、农民在遇到这种情形时一定不要忍气吞声,更不可盲目迷信某府作出的“决定、通知”是不会错的,而是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渠道将作出相关决策的材料全部调出,对其合法性予以坚决质疑和审查。农民、投资者的利益和财产,谁也无权说收回就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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